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3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8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調職,應於本會核定之生效日期離職。如未核定生效 日期者,應於接到命令之日起一星期內離職,並以實際離職日期為薪給劃 分日期。 離開原服務機構後,除離島及特殊情形者外,應於三日內前往新服務機構 報到,逾期由新服務機構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薪給。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