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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42條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 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再予連任一年。但由技 術人員充任,而無同類型之其他適當職位可資輪調者,得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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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