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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45條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需要或其他 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予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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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