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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5條

外職停役屆滿三年人員,依規定由國防部主動辦理因停退伍,未滿三年人 員需辦理因停退伍者,應由服務機構報經本會同意後,自行洽商有關師、 團管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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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