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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65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除差假外,應依規定時間下班。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 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遲到、早退及曠職均不得事後補 辦請假或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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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