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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67條

本會暨各機構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查勤,缺勤人員以曠職登記並按規定 扣薪。查勤時不在辦公處所而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查勤後一小時內至人事 單位登記,不列入缺勤紀錄。如查勤時間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者即以下班 前為限,否則均以曠職論,事後並不准補假,人事機構應於每次查勤後, 將查報情形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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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