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構)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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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