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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會及附屬機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構)派員監交。 本會及附屬機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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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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