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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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