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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30條

各機構需要收購土地,應將土地使用計畫、經費預算及下列有關地籍資料 先報會核定。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土地位置圖。 三、地價證明書 (含當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 四、土地使用計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證明書。 五、耕地應查明有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及現耕人暨土地使用編定類別。 六、查明有無產權糾紛與他項權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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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