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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46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非經依法核定,不得出租、出借、轉撥、轉讓或擅配 屬員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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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