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 第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第3條

各生產事業機構因經營良好,年度決算經本會核定,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盈餘分配另案辦理外,得照本規則發給經營期間所有在職員工盈餘獎 金 一、盈餘超過應計投資報酬及法定公積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一般盈餘獎 金及特別績效獎金。 二、盈餘未超過應計投資報酬及法定公積,但實際安置總人數超過當年度 應計安置總人數,而績效優良者,就其盈餘部分核發慰勉金及團體加 菜金。 前項所稱經營期間,指年度決算涵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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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