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 第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第7條

授田場員如有叛亂行為,經判決確定依法追回或沒收之原授田土地財產, 由輔導會報請 行政院撥充安置國軍退除役官兵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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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