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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組織規程 第10條

安養中心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 會核准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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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