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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安養中心置組長、秘書、輔導員、副技師、醫師、社會工作員、組員、護 士、保健員、技術員、藥劑員、營養員、辦事員、護理佐理員、書記,分 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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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