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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組織規程 第7條

安養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主 任│簡 派│1 │ │ ├───┼─────┼──┼─────────────────┤ │副主任│簡 派│1 │ │ ├───┼─────┼──┼─────────────────┤ │組 長│薦 派│3 │社會工作組、保健組、行政組;其中保│ │ │ │ │健組長薦任。 │ ├───┼─────┼──┼─────────────────┤ │秘 書│薦 派│1 │ │ ├───┼─────┼──┼─────────────────┤ │輔導員│薦 派│3 │ │ ├───┼─────┼──┼─────────────────┤ │副技師│委任或薦任│2 │ │ ├───┼─────┼──┼─────────────────┤ │醫 師│委任或薦任│1 │ │ ├───┼─────┼──┼─────────────────┤ │社會工│委 派│3 │一 內一人得列薦派。 │ │作員 │ │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辛、國軍退除│ │ │ │ │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六」未規定前,薦任社會工│ │ │ │ │ 作員暫以薦派第六職等辦理,委派│ │ │ │ │ 社會工作員暫以委派第四職等至第│ │ │ │ │ 五職等辦理。 │ ├───┼─────┼──┼─────────────────┤ │組 員│委 派│3 │內一人得列薦派。 │ ├───┼─────┼──┼─────────────────┤ │護 士│委 任│2 │ │ ├───┼─────┼──┼─────────────────┤ │保健員│委 任│2 │ │ ├───┼─────┼──┼─────────────────┤ │技術員│委 任│1 │ │ ├───┼─────┼──┼─────────────────┤ │藥劑員│委 任│2 │ │ ├───┼─────┼──┼─────────────────┤ │營養員│委 任│1 │本職稱之職等,在「辛、國軍退除役官│ │ │ │ │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六│ │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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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