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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傷病之退除 役官兵及一般民眾適時獲得適當醫療保健,並配合全國醫療網計畫,特依 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各必要地區設置榮民醫院,其名稱分別 冠以所在地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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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