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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第3條

榮民醫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之。 院長、副院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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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