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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組織規程 第4條

榮家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輔導員、副技師、醫師、組員、護理 長、技術員、藥劑員、保健員、護士、辦事員、護理佐理員、書記,並得 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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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