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 第19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19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應於每月八日以前,依照本會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及分月 工作預定進度表,填報上月份工作報告,並應於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依 照本會核定之年度計畫及年度事業預算,編訂年度工作總報告及年度事業 決算,呈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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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