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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作業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 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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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