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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 服務、及醫學研究之需要,特設置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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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