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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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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