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應依國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應業務需要經 財政部同意後,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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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