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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法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應在法定期間內,向各該所在地縣市地政 機關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時亦同。權利取得後,應向各主管機關辦理設定 登記或申請登記。 土地應在四週樹立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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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