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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8條

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 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核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六、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七、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核准。 八、本處、室日常事務處理。 九、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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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