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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9條

各農場辦理放領農地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分期調查放領農地,並視需要辦理測量分割。 二、評定改良工程費。 三、陳請核定放領農地及改良工程費。 四、公告並通知承領人申請承領。 五、受理申請並完成審查。 六、報請核定放領農地。 七、通知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清改良工程費。 八、轉繳改良工程費,並請核發承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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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