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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 第15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第15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會議年、月、日、時。 二、開會地點。 三、出席缺席人數。 四、指導員、主席、紀錄姓名 (次一級榮團會均不設指導員。) 五、報告事項。 六、檢討與建議事項。 七、建議案處理情形 ( (一) 討論案件之案由及決議 (二) 次一級榮譽團 結會免予記載。) 八、主席結論。 九、指導員指示與講評 (不設指導員者免予記載。) 十、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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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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