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5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本會駐港澳機構一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之清冊,依第四條所列項目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