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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 第23條

本處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或契約另有 規 (約) 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給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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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