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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第4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每次改聘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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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