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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文教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文教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補助事項。 (三) 關於文教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交流活動之審議及輔導事項。 (四) 關於文教會報議事、紀錄及決議之追蹤事項。 (五)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教育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 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文化、宗教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 繫及處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教育、文化、宗教交流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技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體育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技、體育交流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媒體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 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出版品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 處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媒體及出版品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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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