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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8條

法政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交流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 託專案研究事項。 (四)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外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及蒙藏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退輔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事行政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對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之中介團體委託 、監督等法制事項。 (二) 關於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等法制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共同防制犯罪業務之研擬、協調、聯繫及 處理事項。 (四)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務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本會之其他法制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內政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國防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社會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漁事糾紛及其涉案來臺業務之協調、 聯繫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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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