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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第5條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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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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