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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普查長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兼任,綜理戶口及住宅普查業務,副普 查長若干人由,國防部、外交部、教育部、主計處及省 (市) 政府等有關 機關正副首長兼任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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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