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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 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 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 性質者,準用本辦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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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