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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第3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業務聯繫協調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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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