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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4條

文化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 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本會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後,送本會備查。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 本會,本會得派員列席。 第一項但書所定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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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