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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8條

經許可設立之文化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 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 本會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文化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不得以自然人 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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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