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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優良文學雜誌獎勵辦法 第3條

每年以獎勵五家為原則,各頒發獎座及新台幣壹拾萬元至參拾萬元不等之 獎金。 前項獎勵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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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