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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條

本會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會各項業務之推動,應依本會職權處理之。 二、各單位核釋文化相關法規疑義時,原則上應會同參事、法規委員會及 有關單位洽商核釋意見簽辦;其須會商有關機關者,由各單位先行會 商之。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同各有關單位或機關協商擬訂 ,並送法規委員會審查。但行政規則經簽請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 四、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洽商,事後分別 通知。 五、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送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六、各單位代表本會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 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求暫 為保留,俟返會請示後,再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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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