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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28條

遇有戰事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得呈報上級 核准後,應予徹底銷燬。 奉准銷燬之機密文書,應逐件登記該文件之「來文機關」「字號」「件數 」「奉准銷燬日期文號」「銷燬日期」「銷燬執行人銷燬監督人級職姓名 」等項向上級機關報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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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