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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34條

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其限制如左: 一、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以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為限 ,主持會議機關,於發出開會通知時,應將有關規定說明。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者,應由主持會議機關發給出席證,編列席次號碼 。 三、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通知主持會議機關,非經其機關主 管長官核准,他人不得代替。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工友,會議中,應在場外指 定地點待命。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儘量減少,並須經忠誠調查合格。其他人員非經主席 許可一律不得進入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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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