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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37條

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為限,紀錄中如涉及 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必須辦理部 份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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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