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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51條

對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放置於辦公處所保管,如無保存之 必要者,繳回原單位,如無法繳回者即予銷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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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