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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7條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類資料、文件,除機關首長及獲得授權之單位 主管有權核定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區分。「機密」或「密」類文書資料 ,由各單位承辦人員,依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區分,並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審 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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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