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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機關學校申請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免收取費用。但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該機關學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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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