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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出版下列出版品之事業: 一、新聞紙: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一日以上六日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報 紙及通訊稿。 二、雜誌: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 。 三、圖書:指新聞紙、雜誌以外印刷出版裝訂成本之冊籍。 四、有聲出版品:指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唱片及錄音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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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