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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資料編譯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中文版首長重要言論、簡傳與其他出版品之企劃及編輯。 (二)中文年鑑與其他中文國情資料之企劃及編印。 (三)中文版首長與國情資料網頁之建置及維護。 (四)本局定期、不定期出版品之發行及管理。 二、第二科: (一)本局與府院首長不定期英文文宣品之撰譯及編輯。 (二)政府首長演講稿、接受國際媒體晉訪問答稿及記者會文稿之英譯。 (三)政府重要對外聲明及文件之英譯。 (四)各種外文定期刊物之採訪、編輯及電腦文字排版處理作業。 (五)政府首長信函之英譯及潤修。 (六)本局各單位重要法規與文稿英譯及審潤之協助。 (七)英文臺灣年鑑(含時人錄)之編輯。 (八)配合國家重要決策與年度專案撰譯及編輯英文文宣品。 三、第三科: (一)本局不定期出版品之設計及印製。 (二)府院首長中外文重要言論、簡傳與畫冊之設計及印製。 (三)英文臺灣年鑑之設計及印製。 (四)中文年鑑設計之協助。 (五)本局其他單位出版品美術設計之協助。 (六)定期刊物排版及網頁內容之更新及維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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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