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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國內外新聞工作及大眾傳播事業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本局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研訂。 (三)本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擬。 (四)本局興革事項之研擬。 (五)大眾傳播事業產業升級及數位化投資抵減輔導政策之擬訂。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列管與本局自行列管之重要工作計畫之追蹤及管考。 (二)總統府及行政院交辦及配合其他機關推動重大專案之管考。 (三)本局主管會報、業務會報會議決議事項及本局公文之重要批示之管 考。 三、第三科: (一)本局駐香港機構之督導。 (二)對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相關新聞業務之研究規劃、執行及考核。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交流相關法規訂定、修 正及廢止。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交流相關業務之研究、 規劃及執行。 (五)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處理運用 。 (六)大陸地區新聞記者來臺駐點採訪、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及商務活動案件之審核。 (七)大陸事務專書之編印及發行。 (八)其他有關本局主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綜合性業務之辦理及審查 許可案件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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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